建小区就要建幼儿园,
宝宝入园不再难。
今日,哈市政府发布哈尔滨市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要求幼儿园与居住小区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保证幼儿及时入园。建好的幼儿园要无偿移交政府,办公办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未配套建设幼儿园的,予以处罚并列入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小区建幼儿园啥标准
最大规模不超12班
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400平方米
办法规定,哈市各区县政府、市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与居住小区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列入居住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行总量控制,合理布局,选定具体位置、明确服务范围、确定建设规模。
哈市明确了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标准规划建设,其中,班型规模要求,
住宅总建筑面积10至20万平方米的居住小区,应当规划1所6班型幼儿园;
住宅总建筑面积20至30万平方米的居住小区,应当规划1所9班型幼儿园;
住宅总建筑面积30至40万平方米的居住小区,应当规划1所12班型幼儿园。
原则上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最大规模每所不宜超过12班型、最小规模每所不宜少于6班型。
建筑规模为6班型幼儿园用地面积不得少于27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400平方米;
9班型幼儿园用地面积不得少于40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300平方米;
12班型幼儿园用地面积不得少于54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得少于4200平方米。
此外,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有独立的院落和出入口,应当规划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空气流通、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基础设施完善、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地带。

幼儿园验收合格无偿移交区政府
可办公办幼儿园
针对配套幼儿园的使用,办法规定,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工程质量监管、幼儿园项目验收备案。居住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土地出让条件规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本《办法》规定的幼儿园建设装修标准,实施配套幼儿园建设。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建成后,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进行验收。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验收合格后30天内,将幼儿园土地、园舍以及相关档案资料无偿移交所在区县政府,并协助其办理产权移交手续。各区县政府接收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后,应及时交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由其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幼儿园未能按规定使用要追责
不配件幼儿园列入失信名单
办法规定,哈市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按职能分工履行相应职责,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导致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未按规定规划、建设、移交、使用的,责令整改;
产生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开发建设单位违反规定,不按标准和要求配套建设幼儿园或建成后不及时办理产权移交的,由区县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罚,并列入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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